呈報僱員工傷死亡
僱主須填寫表格
勞工處今~星期四~日提醒僱主,由七月一日~星期三)起,他們須填寫新表格二及 二甲,呈報僱員因工作意外或戢業病而引致死亡或受傷的事件 ·
新表格是根據一九八七年僱員賠償(修訂條例修訂,旨在使僱主在呈報僱員死 亡或受傷事件時,能提供更正確的資料
勞工處發言人解釋,表格二是給僱主呈報僱員因意外而致死亡,或受傷而致完全 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連續超過三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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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二甲則是呈報僱員因脚米病而致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之通知·
但是,對於在七月一日前發生的意外,舊式表格仍然適用 ·
新表格可在勞工處的工傷賠償科各分區辦事處免費索取·
根據僱員賠償法例,僱員因工受傷或染上眼業病後,僱主須於意外發生後七日内 填妥適做的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主如未有適當理由而不將傷亡事件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即屬違法,一經定罪, 可被判罰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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