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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公司條例多項條款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今日t 星期三)在立法局動湛二一九八七年公司( 修訂~ 第 二號~條例草案時說,該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公司條例中關於清盤人的帳目、清盤 公司名下但由破產管理官予以投資的資金,以及進行清盤訴診所需繊付的費用等 事項的規定,

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强制清盤公司的清盤人所有帳目,必須經破產管理已審核 林氏說,此舉不但非常實時,而且在許多情形下都不必要,

骨,而非硬性

性救

行種

兩况,草案第二條規定破產管理官可酌情決定是否審核漓盤人的帳

此外,草案第四條修改原有條例第二百九十五條,該條款規定,款額超過十萬元 的投資所賺取的利息,由清盤公司及政府一般收入分推,

為清盤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起見,現時的做法是根據一條複雜公式,不時調整財政 司所訂的比率,以配合利率的轉變,因而使政府一般收入所得的款項,相等於每年 投資所得利息的百分之一點五左右,

他說:I#潑的修訂,可避免日後作出這類調整,因修訂規定每年將投資所得利患 的百分之一點五,或財政司所訂的其他比率,撥歸政府一般收入,餘下款項,則擔 公司,作為債權人的收益

草案第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百九十六條,列明破產管理處所提供的服務,可以 依法收取费用,而費用並不限於因某宗公司减盤案件所引致的行政及其他開支·

最後,林氏指出破產條例亦出現類似的問題·他今天稍後動議二路一九八七年破 産t 修訂條例草案時,會處理該等問題

本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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