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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領航規定
第二階段將寶施
今日~ 星期五~憲報刊登一九八七年領港(修訂第一附表~令,還頂命令根擔領港 條例:香港法例第八十四章~而施强制領航的第二階段·
命令規定由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將強制領航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大,一般而言 該項規定適用於總註册嗰位五千以上的船隻,
海本處發言人解釋,行政局於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批准修訂領港傘務條例,現 定分三個階段在本港水域實施强制領航 ·
他說,其作用是改茜對船隻的管制,及規定船隻在航行有困難的範圍内,須領 航員-以提高安全.
他補-
說:I由於每年進入港口的遠洋船隻數目及體稍不斷增加,使海港若干範 謝的淤泥增多,並使進出 並使進出貨櫃碼頭及油船停泊的碼頭的船隻日益增多,因此,採 上述措施尤為重要:
他說,當局欲分三個階段實施强制領航:
第一階段I强制領航規定適用於所有總注册噸位在一萬以上的船隻;
乙, 第二階段—强制領航規定適用於所有總注册噸位在五千以上的船隻;
丙, 第三階段1强制領航規定適用於所有總註册順位在一千以上的船隻.
第一階段已在八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認為第二階段强制 領航應於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推行,第三期預料於八九年推行 ·
今日出版的政府憲報並刊登了一九八七年領港(訂)條例草案,以及在此條例下 的一九八七年領港!條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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