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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勞工督察工作

工廠僱主被判罰款

勞工處今~星期四~白吁請市民盡與執行職務的人員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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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近一名工廠僱主因阻礙一名勞工督察執行職務,在新蒲崗裁判署被判罰款七 百五十元,另付棠費一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該督察是根據僱員賠償條例及人民入境條例前往該工廠進行 檢查僱員紀錄及員工身份證的工作,

被告獲悉該督察之身份後,便顯露出敵視及不合作的態度,他不但拒絕讓該督 察進行檢查工作,並且在未得她同意下,拍下她的照片、

直至警方及其他高級勞工督察抵達該工廠後,僱主才肯交出僱員紀錄給督察檢

發言人表示,所有勞工督察均獲賦予權力,在任何適當時間内前往任何工人受健 工作地點巡視,執行人民入境條例中的四:乙~部份及其他勞工法例,

根據人民入境條例,任何人士如阻礙或延遲一名獲賦予權力之人員執行職務,均 风连法,可被罰款最高達一萬元,

-ER-

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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