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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提醒僱主 聘用兒童有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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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暑假快將來臨,勞工處今日~星期一,提醒僱主有關僱用兒童之法例,
根據僱用兒童規例,任何十五歲以下的青少年均不准在工廠或工業經營内工作.
但凡滿十三歲或以上之兒童,如果得到父母同意,則可在非工業機構從事非全職 工作,惟仍須受若干限制·
此等規限旨在確保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少年,不能在其正常上課時間工作, 以及確保他們在學期中的任何上課日工作不得超過兩小時,或在任何非上課日工 作不律超過四小時。
在暑假期内,他們可在早上七時至晚上七時的一段時間,每日最多工作八小時, 而當他們連續工作滿五小時後,僱主必須給他們最低限度一小時之午或休息時
僱用兒童規例亦註明任何兒童,如果他們已足十三歲但仍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 育,是不准從事某些行業的,包括食店的廚房,理髮店及按摩院·
勞工處發言人呼吁僱主,如欲聘請年青求聡者,必須查核他們的身份証,以確保 他們的年齡是否足夠
任何人士違反僱用兒童規例内之條款,如若經定罪,最高罰款為一萬元.
如對僱用兒童規例有任何的詢問,可向勞工處婦女及青年科或致電五八五二四
-六五,三—七三三二四四四或零二三二六六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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