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I
I
僱用體力工人往外地工作條例
電
之
元
話該
海任
外何
五位
僱僱
I
傭主
七銅
IR .
人續說
或
歌 ,例同
未由
規時
當發 在他 郎 局
說 I
屬定, 交時
違之如
事如
務 有
法契僱
僱起
傭
:
七灣
組意
三軒
査聘
尼
詩
詢請
有工
。道
關人
工 作
可往該處
五百號興利中心六樓
查詢
之往
手香
瓻港
以
違反上述每項規定之一
約主
, 或
或其
使代
工理
契如
約僱
予主 行條
勞及
工其
在促
陡代 核理
契使
簸入
約工 ,未
。
未人
外
罰
核與
I
款
簽其
安簽
訂
雕份
港違
就反
豹
當前維港就
最高為五 萬
均可被檢控
均與
可工
亦將加緊執行有關之規定 該條例經修訂後已加訂
加告
有例
關經
I
E
訂
。
項
面契約
須在工人離港前將契約呈交勞工處處長核簽 有關之僱主必須興工人簽訂書面僱傭契約
港本
以地勞
外之工
地體處
區力發
僱勞
傭動人 契工今
約人日 條往
例香星
中華期
之
則
足地提
醒
理工僱
手作主
。
必如 須有
遍意
照僱
香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