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些規定都詳截在附表的第二段。
在附表的第二段。根據附表政府
可提出 項或多項樞密院頒布之命令以確保任何人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 日或以後不再因其與香港之關係而保留
同時設立 或取得英國屬上公民身份
-
種新形式的英國
國籍,使因與香港有關係而成英國屬土公民的人可以領
取這種新形式的英國國籍。
經與香港行政局磋商後,新形式的英國國籍現擬定 名稱「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直譯:英國公民 (海外)) 要擬定 個符
個 符 合各方面需要的名稱並不容
易。 方面必須清楚表示這是 新形式的英國國
國籍。
另 否則便不會爲香港人所接受。
方面, 所選用的名稱
必須在 九九七年後可以繼續使用
名 香
。
*
若要符合這些要求
新名稱必須不帶任何含義 ,暗示在 九九七年以後英 國和香港仍繼續存有憲政上的關係 我相信我們所選的 名稱 合了這些要求。這問題必須與香港行政局進行謹 愼磋商。現在磋商經已完成 故此我可以在這宴向議院 宣佈這個名稱。 現在我們應有-
份時間向香港市民解釋 把 新名稱是怎樣選出來的 若有人建議法案應作修訂 新名稱包括在法案之內,
之內,我們仍有機
我們仍有機會作此修訂, 而我
亦明白爲什麼有人認爲須要這樣。
白賴恩爵士(保守黨):可否將該名稱再說
—
賀維爵士:該稱號爲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直 譯:英國公民(海外))。白賴恩爵士要求重 複該名稱,正好突出我剛才說話的重點:就是 現在需要有足夠時間去解釋給香港人聽,爲什 麼要採用這個名稱。(說話被打斷)
增六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