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受養
本身
口 每
全受申訥人供 之孩 子及親屬
共額
法律援助豁免
額
明
起提高
用以計算法律援
高援
申請人之可
並助
動
以用
配
合本
共援助增 金額
由明日起提高約百分之十三
同時
生
效
口
及入息之豁免 最近公佈之,公
規定將豁免額提高之一九八四年法律援助(評定訴訟 分擔費 )( 修訂)規例今日 〔星 期三)在憲報公佈
以下爲新舊豁免額 之比 比較
在計算可動用資本時不計
申請
申諦人
之名誘人^
毋 孩完人須
須
供
養
任
A
J
新 額
五七00元,
六四五〇元
三八○○元
四三〇〇元
除甲項外,另 每人八○○元
除閘項外,另 每人四三〇〇元
在計算每月可動
動用 入息時不計入之數額
新
話人毋須供
人
養養
四五〇元
五. 一〇元
申請人及須供養之 第一、 二名人士
每人三二五元
每人三七〇元
第 三 四及五名
除第1項外,
除第1項外
另每人二八元
另每人三一五元
(7)第六名及更多之 之受
除第假及項
除第1及C) 項
外,另每人二一五元 外,另每人二四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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