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3-07-15 — Pag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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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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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翻: 人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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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倘

刑期

人若

服項

的判

刑罪

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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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解釋說

現時

是將個別控罪的適當刑期縮減至繳刑期能成爲法庭對

控罪所判處

是發 行項法

一項

其 ̇犯

罪案

目名建

所別解 前的議

,犯的

此人另 等入 刑獄項 期時改

調他

整補

可-

獲說

削, 減由 之於

應人現 服於在 刑未此 期規 内刑定

前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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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成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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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根 建政

合據 議府

被法

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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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人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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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此

期項 的建

據改

與訊釋 犯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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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

庭,

之羈按

法庭在判處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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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議

命代

間留

按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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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有 公九

案 正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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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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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犯 法人

例應

使服

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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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合法 或該庭

算變 方動

期項 能控

行部

為的 法刑

以控

庭期

同超

對時

時過

分等在

期刑判

執期

。份名

監獄規則亦要修訂

合之

被以

羈另

的時 待間

遇在

的項

間楚

將定

一項淸楚規定

不判

同刑除

入犯 其人

應於

法刑

來事

計訴

公期

算訟

服未

犯程

時 和不有 導會特 致計別

刑判

人序

期刑 的 內期

刑修

會,

產算命

SU 期訂

算指 入明

生在分

不內

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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