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政
場務發
以處言 外領人
地取因
區適此
爲當呼 彼之籲
編號
編內
出知
居有
卞根 书準各
葬據
各區
民關在
之鄉進
政親
府新
;民
同在政
施
-
政
新
政
墓規
碑定
上
等安所
1
之葬有
先證申 人,請
安然人
排後由心 殮才六 葬 可 月
並所
且有
必原 須居
標民
明死
由者
政
葬葬務
證之專
慕員
批地在 准乃檢
殮位查 葬於死
進許者
行可
務必
之原
之聯絡主任
之新
函事行
件委申
員請
往會時
見主,
政席死 務或者
處 村直
之代系 聯表親 絡發屬
出應
報須市
公親政
佈自署
之前發
墳往言
場所人
以屬表 外地示 地區,
區之根
下政據 葬務新
時政府 以府 亦府實
可燾施
藉報該
此公項 項
防佈新
止之措 非墳施
原場之
以目
民外的
進地,
批將
准
新六
新
防界 界月
原十
居六
民日
在一 傳
統期
止原
非居
法民
殮殮
葬葬
郎新
墓四
將措
行區乃
。在十
處須
範居
,攜 的處措
用同
非安承
發在
府日
【出許
憲起 出
之可
民
內身
後份
報
安地
以死
證亡
明證
死及
安葬
施
法排認
申規
證請定
殮殮及
葬葬維
地安排殮 葬
安開
實施
行
葬霞
-
之護
施
份死
傳新
B
葬區
將以
者
批者
+
佈須
證範
會及
爲封
准值
統界
權原
項
新
五
之從
的
發確
原由
在系
利居
措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