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3-04-05 —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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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例規定之任何附加費或利息

照顧

常生活之

體器官及外科器具之費用

* * 下 主;供缺賠受死 述修 要及應工償傷 期;僱

終續括 止時僱他

任外

裝間殮員永 條例 配之葬需久

修或療他與 及薪費人局 更酬 酬用士部

例亦 工及要 完 規修 維

其全 定訂 之一 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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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及

照暫

修訂條例亦修訂「賠償 」一詞之定義

負纖 糟

之在此 規其外

總此 此同

承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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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失

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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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能

日 常之

之;

使其適用範圍包括

要條 給僱須說 定

予主接: 通則受其 知須驗他 終給傷條 止予 文 其有判對 僱薪傷因 傭之或工 契假前受 約期往傷 ,勞僱 及工員 優處提 主辦供 不理更 得有佳 在關之 僱賠保 員價障 康協

+

我可,

第四項

程時號 中喪官此 發失及外 生工外,

作該 商使該

場條

所交 或亦 其删 管除 理現 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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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條 追傷文

討僱亦

賠員以

承判

判商

作項 場有 所關 發一 生總 時承 始

商之

主代

或替

在現

承有

需商 承 擔

判之

制委

度託

賠有

最人

復議此

高:

前手包

之詞

文訂定承判商之定

文亦以總承判商之名詞代

亦適用於「二判」或「三判

條 意作科該 外能器條 ,力具交

而, 亦 員 失僱不規 去主論定 牙須其, 齒 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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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該 場第

成條 員文

受條

該規 傷文

之則

僱規

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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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外

便責勢僱 是支是員

受發 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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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否因

主生

要時

個所有工 條 顯然引受 例僱 著費致傷 保主 之用任而 障投 例

何需 之購

子僱永裝 僱

員久配 員保

在傷義

工殘製

作及人

過暫體

作場所

受傷之僱員可獲賠償 。 第三項條文則規定乘搭僱主或僱主安排之交通工具往返工

規定

僱主投購之保險包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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