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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條例規定之任何附加費或利息
照顧
常生活之
體器官及外科器具之費用
* * 下 主;供缺賠受死 述修 要及應工償傷 期;僱
終續括 止時僱他
任外
主
裝間殮員永 條例 配之葬需久
修或療他與 及薪費人局 更酬 酬用士部
例亦 工及要 完 規修 維
其全 定訂 之一 福路
; :之傷
經殘
常及
照暫
修訂條例亦修訂「賠償 」一詞之定義
或
負纖 糟
之在此 規其外
總此 此同
承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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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失
維工
持作
其能
日 常之
力
賠
嗑
之;
使其適用範圍包括
要條 給僱須說 定
予主接: 通則受其 知須驗他 終給傷條 止予 文 其有判對 僱薪傷因 傭之或工 契假前受 約期往傷 ,勞僱 及工員 優處提 主辦供 不理更 得有佳 在關之 僱賠保 員價障 康協
+
我可,
第四項
程時號 中喪官此 發失及外 生工外,
。
作該 商使該
場條
所交 或亦 其删 管除 理現 之行
I
受條 追傷文
討僱亦
賠員以
承判
判商
作項 場有 所關 發一 生總 時承 始
商之
主代
或替
在現
承有
需商 承 擔
判之
制委
度託
賠有
最人
復議此
當
高:
前手包
責
之詞
文訂定承判商之定
文亦以總承判商之名詞代
亦適用於「二判」或「三判
條 意作科該 外能器條 ,力具交
成
而, 亦 員 失僱不規 去主論定 牙須其, 齒 傷若
-
家
庭該 場第
成條 員文
亦
受條
該規 傷文
之則
僱規
則若
被在
觀意 猫
爲外
便責勢僱 是支是員
受發 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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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否因
主生
要時
個所有工 條 顯然引受 例僱 著費致傷 保主 之用任而 障投 例
何需 之購
子僱永裝 僱
員久配 員保
在傷義
工殘製
作及人
過暫體
作場所
受傷之僱員可獲賠償 。 第三項條文則規定乘搭僱主或僱主安排之交通工具往返工
規定
僱主投購之保險包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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