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2-07-15 — Pag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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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五不由

雖 點分大

然 七刮部

地段不分割部份百分之三十一點八六

另由大部份前樓上業主組 成之五間公司

多次嘗試仍不能使變方意見- 致

之地

及間

十段另

開公司

續批

有之,

段佔有

批自 新此 契以 約後

部份 應原前

課有地

差地下

前段業

祖不主

值分及

百割三

八成

六之

分部十

之份四

及五

八百位

課公

應間 十分前 四之樓

差司

餉則 租代 值表

點六上

五十業

六七主

.

兩方所組成之十一間公司分

+

權前必前 為樓須地 基主根下 本菜擻業 作主原主

分則有及

認地部

爲段份 必之前

須應樓

根課上

據差業

意對 見於一

有根但

所據由

等段 新內發

地租言 段成人

九條前 八文菜發

→所主营

年規支人

業每

份於 主 政

接幅府

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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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要九

,大八

而 。

未條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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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而開

成組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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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間:

為或 發多根

展間據

之公簡

用司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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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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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之前

點粗

三成

百原

分有

*

九之

向政府申請

地值為

段為新 不基公

分本司

割 之

認爲

公地

要大綱條文

二定持說

月之該 獲百項約 得分發有

城之股佔

市七計應

設 十劃 課

發八

政地

屐。

附上九

計年

提佔七

劃九 出應九

。月

之課年

正文 會

計五,差

委為實詢

便條 員多已租

較值

的業

股主

權與

-

分前

向前

政業

府主

申應

批而批百

准該出分

發官之,

展契九

部但股

份大權

之部分

配樓

請該

剷 八

前業主並向城市設計委員

問上

批在

亦要點

出該

於大五

擁份配

7

該階

提 交

臨差十

時餉

基租月

本值收

條之

件百在 書分該

之區

七的

十六

五幅

以新

上地

之段

前之

年 十 二 月,收到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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