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
出發
新言
-
住權
此等措施旨
若
合約。
O
此住 客
理其經若經
地他裁未審
若未
租人
强 約
以施 必裁 時調 獲旨 須定
可措 他在
租榮 能裁
得在 在
+
出款之取處 之後新得下
租
租協合
確能成
新法案規定任
+
項該可約
「樓以,法
主不
與受政
確宇證住案
住租府
*
明客規
客務發
成或將有定
立能要權
未管言
能制人
住此 客
合確 兩件 値在將議立 何
亦建
理保 個後 。不會 新 程未 月
-
度 受
內個
付並
之租
交月
出非 公是
保障
保務
间内
例値
+
影租土方
亦可以向土
新
受是亦約 租
可後 約
之
平另
制 宇可
市
法
值種
租租
例
保
可以選擇
響金地便
時
審可
亦裁以
預卽處自
金務
因
障之住客之租
管制
放
料是申行
期限不超過三年
證該向在
否明樓土現
則各宇地行
土項供審租
地反自裁約
審對己區行 裁批或將 處准其請屆 會立家重滿 下新人訂時 合約居新
就保肝
新障論
租之稱 約住
修訂)(第二號)法案
之剷
政府憲報
法佈
日公佈一
條客此
件是法 達否案 有 此 成應授
-
載八
協獲權 項業 議發土 時新地
建主
八一年業主與
訂政 關將,政
第報
九
係來府 免今
受日
現宣 行佈
租建
務議 法提
例供
制種
住辦
。
宅法
樓
業主與住客(綜合)條
例
宇
另特住租若
租審
。
•
立定 約藥
棄
該考請商
新理或。
作約裁
出
新
租
約
樓應裁訂 宇及決新 可新新租
約由有除不 中意非同 之重業意
裁並決
快且定
O
在
以租租値
建主纖
業名
處決定一名
客
之節
業目
主前
興及 往樹
客搛
間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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