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1-05-29 — Page 3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交城市設計組

裁判司署案移送地院聆

得長達 二十天

獲發 最據

法言

律人

長現

還行

地助 方或政 法自府 院行發

審案

代說

押規 進聘言

的 根 期裁據 限判

道 美反 利對

不修 色訂

日定 行用人 得下公

首律解

完驗 爲除 大師釋

解釋

延合佈

長將

-

至案

料這

和期

適限

當不

的足

意夠

見確

資示 天被 訊而被 前主告 控入

十移

天送

交方可

地年

被告還押

佈的一九八一年

大該 廈項

務劃

司的 署人

的每本八元五角

劃之草擬本

的計

政或 處中修 西訂 馬區後 頭民之

本之 角政計

計劃

道處劃

予面以 辯亦利 方可用 律以還 師準押

法判

可修

儋期

份請

角,

府中可 合區逕 署政往

設本

可 着在 市於 色美 的利 每大 本廈

府花

樓合園 查署道 閱 美

西

秘月 齋十 收八

翼大

+

元樓

入廈

口土

他又說

及城

九市 龍設 城計

民處

政測量處購買

致函花園

判司(修訂)(第二號) 法

候法

可將該案被告還押候

睛取得法律

案取

情得

分案情撮要,在

除非被告與主控官均同意延長還押日期

這期限不足夠確保被告人在答辯之前

實際的還押日期仍由裁判司決定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