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本需
本 。
之該
最法
接該
該法案並要將現時施行於已注册銀行之一項限制應用
上述法案押後辯論。
受法
存案
低案
已的 繳其
司將
。現
斉他 本要 並
-
訂二士 港年鼎
號於
的接基 接受罻
及包
旨 包法議 受
存
增括
括案該 修
加增 敢樣案
已加
規, =
註接
定該讀
册受
的存
之法時
各案表
公款
項包示
司 公
違括,
之司
法對正
夏鼎基爵士於動議該法案
修訂)(第二號)法案
一樣
若于細節修訂
若修
在,
1
財
千夏 改
善九政 對八司
香 夏
該案將押後辯論
得他
且 該施
轉豁文 讓免
等偉
作訂
第
最於 刑主如
低註
罰要銀
已册 。法行
缴時
例業
資所
作
旨說
司經營
款公司(修訂 士今(星期三)日之立法局會議中說 〔第三號)法案旨
新公司所作出之監察的質素
。
存
。
鴨花新 一稅界 定,民
義因政 內該署 之等發 不交出 動件之 產只乙
文賢
件議
不員
受謂
目
前政
不府
無 產意
、對 轉抵
。是種
權 公
益图 換
而地 非權
轉書 讓仍
L_ 將
讓押
及契
租據
借徵 之收
定印 義花
的稅
限,
制並
Page 15Page 16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