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進九 行八
首○
查
火
年調查
一九八〇年調查 火災(修訂) 法案
警務處長調查火災接收之物業
裁判
可獲更大權力下令發還
訂
)法案於今日(星期三)在立
裁裁適 判判當戴 司司情宏 上海况志 述有下說 權權
業 已
查事
01
出後 有有 違人
法
力下不
事請
論
一將進 物行
業砂裁 發訊判
還與
情發 和還 有物 人業 被時 檢
果證實有一宗縱火案
證不
實過
宗宏
火指
戴宏志指
。無判
違司保 法有安 事權司 情對戴 或火宏 可災 疑調在 之查動 處進議
.
保安司戴宏志
下該
合法
已旨
爲在
並年
-
行
務予 處裁 處判 授司 長
。
A
否之 若 權
控裁 時判
法亦力 案不應 獲論予 得是擴 通否大
司
方 人會 因接 此收
可研讀 下訊該
法
接更 收大
進權
他 並為 無根
而若
被干 拘物
將並案 已在時 研說 警訊, 方結根
行力
有,
關俾
火能
災在
過有
權據 留業 力現
接束據 收時現
調任
查何
-
宅將賦予
人 宅被能
下行 裣 其
-
將檢在 賦控任
合法 热後 發例
*
物若條 業認例
行條例
之適
物當
業情
予,
任 何
物當
查結
發爲
發况
糌
還並裁
還下
上述法案 二讀
宣告押後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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