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制: 重度政 的的府
處可行 罰範將
可靠程度
。程向
立
!
必須使用身份証上名字 市民到政府部門辦手續
人事登記生死註册法例擬修訂
及局
及對未有依據該法 提出兩項修訂法案
例案
登記的人士 以改善人事登記 施以
使發
須
使項
其要
身的
名現 份建
的政府憲報中公佈 九七九年生死 註册(修訂)法案,經在今(星期五)日出版 該兩項法案爲一九七九年人事登記(修訂) 第二號)法案及一
其中一項主
用其身
言人說
議 爲
証上的
的:
名任
字何
任何人向政府部門辦
有些市民可能在政府不同部門的紀
用不同的名字
字時
他說
「
某一部
部門的
服這
有 時引
亦混
亂及紀錄重覆 能因此爲
而該人
士需要政策
府
爲 自
帶來不便
言人說
現
的制度不單只混
一辙
J
易
°C
31..
根擴建議中的修訂
並且容
在香港出生的兒童滿十一歲時
父母不能在出生註册上更改其名字
起弊端
父母應該在
字作出適當的選擇
擇該
口
子女未滿十一歲之
強調說
1
名字
+
不算犯法
則必須使
使用其身
份;
的他議
名與的
字政修
府訂
任中
門個
他又說
F 1
收其名字
者政
者均
任何部
部門有
或表示他另石 一個人所共知和
按
其或
新表
名字
字發給一張身份証
。
L
有人
宇治
他們的名
使用多過一個
和單
使方
用執 的行 名的 字証
公使
名字
往時
書
兩更
|||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