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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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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

審於

四 最 理本最

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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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謂 法法

多廿

庭院 素六院

分院

庭〔 十一至十四 )。

件日經

設分

立院 十院

至於

庙賢

時玉

高 日

法宣

院佈

原:

行 梅

中此

梅氏謂此分院乃暫時性的設施

聽候日後有地方時

=

裁判

署舊址

訟最

庭高

之法

法院

官分

將院

可定

本已

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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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期完

五竣署

-

宣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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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院

他又說

--

街 廿 介佈

將田單程東

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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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里 及

上與活

午荷道

十里與

改爲

時活普

起道仁

間街

雙段處 程普之

行仁道

車街路

將工

田程.

分院並無泊車地方供律師和証人之用

晉仁街交通措施

見 的 告示,以便要到法庭

應分

到院

何一

處貼

出有

庭當

程西行

該處宮設有適當交通標誌

指導駕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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