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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法案押後辯論。

111

I

方承

他說

「主例内有關此方面之措辭含糊

可批貝

批人

不以

令則

規庭

合同貝

根人氏

據 又 包-

,補

理意氏

•能

的而說

定受方

條共謂

例同

括說

抵:

阻:

提承法 押

出批案

在任

訴人亦 內何

止 訴因

訟此

+

對影面

其響

另一方面

利不名

訟,將

提實

或明 均關

同例:

意而整

發份

過只 始出地

,承 可之產 視押

+

貝氏說

+

他解釋謂

規定須獲得其同意

一名只

括庭爲

不可另 定根他貝 為不有貝

據解

訴能可氏

訟發取指

提在

部出使署 份,有理

無關律

提任的

共権

非地

同規

承定

處產 於之

此聯

人只

之有

有合

利承

-

而份

且理

他由

不受

同抵

乎有

出何受

該關 案地

訴分抵

訟割押

之產

的業人

法有

地批

定關 位人 受地

意押

的人

情其

形中

理權,

由合在

影法

定部

並響律

押之

干 疑

或共同承

原可

因以

可拒

-

份 不,上

分的

-

所是

割人

份以不

能絕

是予

業士

鲦受

權,

例法

「此點被認爲可爲受抵押人提供足夠的保障。」

當出之出 事對處: 人其根

之不及據

利除主 之非训

分他之

割成其

業為他

權訴規

令訟定

論房政 八

該地主

受產任 土

抵之貝

土地分

押訴儀 分 割

人訟在

是,動

承毋議

押須該

,當,

受事只 抵人要 押之其

人 出

便 庭

可否是

獲則被

包法認

整獲法

份得案 房受二

地抵讀

產押時

,人稱

或同,

只意法

是,案

其亦主

割 〔 修 訂〕法案

日提交立法局

中可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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