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港出如 供
應
校時
家
有行
詳鍵 鍵電任
任助 細灣話何 小 情希õ關組 形慎五於與
。道 道 | 課
:
本過
注他 亦,許
意說 非行瑜 常指
長此
及等
學
台小出
生字
去 作粗
均顯
D
即
E
利七本費
七 或者 大八教委 廈三育員
西銮用
有年
二雖
干
探每
生法
獲
龠 百百 品在
,經
多二
社過
得
良
数內之工
間十
絶調
好
育線投作 學二
不查
司 訴上 校間
署五 ,有
規後
行 四請
請密
動 向切
小 行
行聯
組或動
主逕小
五席函組市
, 香提民
但
學
校受到投訴
則。 之如
行發
為現
確
而有
各其
對大多數學校、
十宗六月月 三減十則來 宗至間共接 取宗 效規 ·四減接獲
行投 用已
十至獲之 動訴
七六二投 宗4 訴
二零計 未間大爲 有,宗
確証 百
証據被零
之確投
六宗滅至六十三宗
六從藪行
·目之過
滅肖從
宗小四中
過去
。
其到
學十 + 百中投自 ,他 許 十七自三 訴
見
使又
至零 五七 百個個
四宗立十百共九 九 宗、學九四三七 、資校宗+百四
私助未未八零年
立中有有宗八十 中學受確投宗二 學十到實訴,月
宗任証因被行 百 何証投動 四私投;據訴小 十立訴其-
之組 五幼 餘份學成
謂 法稱
規:
更
署
能本 將
發人 通
歡
其迎
作實 行
用
。
-
份
事實訴宗 件之之。
亦投學而
從訴校法
七事實規
十件際執
宗祥投二 ,校立
、園訴十已共以 職八資 作 來
業十助宗適
訓八小則當 該 颖宗學仍處
學仍處十小
學 者在理 二組
校私計調;間會
西立有查另。接
於一九七六年中繼續提出意
小
粗
繼續監察法規之執行
。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