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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可客

母將

須樓

注 通宇

與知分

業租

簽署後若後

母宇賦

獲為

發長方千二發

准澄

可惜十言

在清 明可簽况

訂任 畫在發下日續

定何

二証

內稱

加可

租能

十明該清

須係予在

再於之鑑

Z 通何權辨 知時力

業,

主始

須修租

進訂額發

關業五、

及言

若惟保

於主年差, 該與業齣 条住主物

理全:

必全然

分住 租客興

向客

干在障解

訂此住釋

正段戶,

例客與業

第綜客價

間租推

時生

後訂須部

正候

併問

9

定租

始法 加庭 租或

日方

期法

法院

按z至發差 照法法加齣 接例定租物 獲現之証業 申規 明估 請定月書價 差期署 之前限申可 先物届 請在

後業滿 火估時

同時

同取

索遇 困

內住行

權新

切之

住有業

施部以

客關主

如分

欲租將

條例制 例會 戰

而案

樓詳行

宇情使

z 在後

經約

修稱日

新業

與住客法案公布

署 ] 位 ; 發言人就

住客( 綜,合 )〔 訂正 )法案稱

例之第二 部

(綜合)條例

正就

報今日

警接 獲

分 新

租不

所年

得前

住宅樓宇

訂 公

該佈

項法z

序價 惟申

予记

1.

然在請

將樓所

必以加

係對七

佈之一九七

該法案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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