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
住
可客
母將
須樓
注 通宇
與知分
業租
主
現
簽署後若後
母宇賦
獲為
發長方千二發
准澄
証
可惜十言
在清 明可簽况
訂任 畫在發下日續
定何
二証
內稱
加可
租能
十明該清
須係予在
再於之鑑
Z 通何權辨 知時力
業,
主始
須修租
進訂額發
關業五、
及言
若惟保
於主年差, 該與業齣 条住主物
額
。
理全:
必全然
分住 租客興
三
房
向客
時
干在障解
訂此住釋
正段戶,
例客與業
第綜客價
間租推
時生
後訂須部
正候
併問
訂
9
定租
務
始法 加庭 租或
日方
期法
法院
按z至發差 照法法加齣 接例定租物 獲現之証業 申規 明估 請定月書價 差期署 之前限申可 先物届 請在
後業滿 火估時
同時
同取
索遇 困
內住行
權新
措
切之
該
住有業
施部以
此
客關主
如分
訂
欲租將
條例制 例會 戰
而案
樓詳行
宇情使
z 在後
經約
修稱日
新業
與住客法案公布
署 ] 位 ; 發言人就
住客( 綜,合 )〔 訂正 )法案稱
例之第二 部
(綜合)條例
正就
報今日
驗
警接 獲
分 新
租不
所年
得前
住宅樓宇
訂 公
該佈
項法z
主
序價 惟申
予记
1.
然在請
將樓所
必以加
係對七
佈之一九七
該法案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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