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苔十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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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呎今
准之日後
予舖不商
保位得戶
留 一 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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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至一讓
用於千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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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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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須權至 須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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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告其法承住 自,承可繼証 行代譲供者租 決為人其按用 定進,選照現 其行一擇上有 舖。爲採述店 位
讓
則不在此限。
轉 ,新添九 訂之七 店四 在式舖年 此之租九 限租用月
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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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舖 :三之 底商開一段租 價戶
三均後 段須獲 就得 及其店
新舖
約住且凡 , 証已在 如條與 租件九 客而會七 同擁簽三 意有署年 ,租有四 則用關月 可權該- 被者店日 視論舖以 篇之後 未至租取 經於約得 撤其者店 銷與,舖 本可租 會被約 所視之
過五所
三得
招爲辦客
節獲租
簽為商
此間租
者店
選標按法而
所致用
訂按店
指之權
用方照處欲
總二舖
時舖
之租
面百位
積四之
租
則用
公式原理轉 開
承用包
之照租 原原戶 有有,
繼權括
租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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