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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政府發言人今天在評論該法案時問:「該法案已根據公事上使用中文問題 研究委員會的主要和最後建議,以立法方式來確定中英文的同等地位。」 H
五、 該發言人並稱:「自該委員會的報告書發表後,政府已對上建議進行考 隐,但認爲在未有足夠訓練有業的停鄣和口語人員來担任懟項重要工作之前, 將法例修訂是不沮宜的。」
六. 他又說:「自從民政署於去年四月談管政府翻譯和工作後,除大事 -
署內原有之翻詞組織而成立自外,又增設一個研究,從事翻譯方面之 訓練、發展及研究工作,以提高的水準。」
「目前已增設的訴懟位計有:翻譯主任位十個和傳譯翻譯員職位二十八
個。此外,並有兩位知名學者出掌上述得個部門。」
八、 該發背人補-
說:(在政府公亭上將m款段泛使用中文。」
九、 該發言人續稱:「該法定語文法案,除正式承認中文的法定地位外,並規 定法定在審訊或聆訊時盡可能使用中文。」
「根投該項法案的規定,本港法例仍繼續以英文制訂及頒佈之,但中文 單字詞彙則可在任何議例内予以採用,同時並可刊行任何條例之中文譯本 十一、凡在裁判司法庭、兒童法處、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或租務法處 行之铧訊或聆訊,如法定認爲適當時,得用英文或中文進行。此外,總容可根 投行政局之意見,下令其他法院採取同措施。」
十二 除此之外,在公事上使用中文方面,總督會同行政局亦已委任民政署署, 長代替民政司出掌中文管理機構,是項任命是由於該機構的工作是屬於執行性 質,故在民政司一段歸併入布政司職員搞制後,該項工作仍繼續由民政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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