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三年公衆潔淨及防 可規例,係根據公衆衛生及 及市 清潔屋宇
保持公共場所清潔規例
有關清除建築物公用地方垃圾廢物之修訂規例 今日己在憲報公佈。
原有規例 規例規定市政事務署 所授權之人員可将通 知書送達負責管理 幫某一建築物之人士,着令 其
地方之垃圾廢物予以清除。
新規例 該欸 定修訂 - 使能適用於建築物之 其他公用地方,並規定可將通知書送達負責管理或 物之人士 該建築物-
開三業主或佔用人
理須
接獲通知書之人須將通知書註明地方或建築物 三公用地方加的清理,及在不超過三十天之期間
将如持公接
通建
地
如有未遵照通知書辦理者,市政事務署長有權代 将通知書所 向其追收所需費用
關
修訂規例並規定,如有任何犬隻對建築物之公用 地方,街道或公共場所弄開時,縱使當時管理該犬 者為大主,家人或其僱用人,犬主亦須負責。
如有将酸餘棄置於公共場所者,依例亦屬犯法。
将
六
而
物新界伶 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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