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73-03-16 — Page 14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加强港口管理

有望规例修訂

凡未经海事處處長許可,擅将机件失灵船隻在本 港水域突泊,或在本港水域修理注册娩位超过三 百噸之船隻者,現時均違法行為

有到规定見栽於今日政府所公佈的一九七三 年商船海港管理 海港管理(修訂)規

作力

此項新规 对於在船塢或浮動乾塢或其範圍碇的 的机件失灵船隻或其他船隻並不適用。

拟典例失新

新規例係根調查 海上学府 失火事件的海事調查 法庭,共調查珍宝 海鮮舫火警原因的調查委员会的 建議而拟訂的

調查法庭与調查委員会均建議,海事處應获得權 力,全面監管有自主港海進行修理過改革船隻的工

優於採取立法手價实施此項建議,和招訓所需的 視察人员,势将情時不少,故不得不採取修訂規例 的攤宜措施。

新規例对於違例者規定得處以四千元的罰款及六 月監禁

倘海事處長拒絕茞出許可証或將許可証撤銷 - 中 請人如有不滿,可向港智提出上訴。

-

十三

1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