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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運送石油氣

規定要領取執照

有關法例將內訂以策安全

政府擬修訂法案,澄清關於運送危險品特别是石 油氣的規定的疑點。

該新法案為一九七三年危險品修訂法案,已在今 日出版的憲報刊出。

法案明確規定,凡在本港境內運送危險品均須領 取執照

証的無於現 領送並對

所品必隻例

送的危險品 均可當作

限,須、規

制均領飛定

送危險品必 取執照 - 但是 飛机或車輛作貨物轉運途中的危險品 領取執照。因此,所有在本港境內運 運途中,而不受必須

轉此貨

規定

法案又將主

警務處、消防事務處及礦務處

人員的權力,擴大授 缉私隊人員

A

消防事務處長就新 案發表意見説、他一直認為 用未有適當裝置的車輛運較屬於危險品的石油氣是 十分危險

事實上,亦曾引起多宗

此外,此類並無適當設備而運載易燃液体的車輛 示每有其他危險的行為,如在街頭卸下此類物品 滿較易燃液体而在住宅區的停車位過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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