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間要人
票根内違 市处
傷
凡
生認可証券交易所内之
宮股票買賣者
]
機 五判未
未规 千罰認定 元款可. 可,
可交易所可
季達法,可
每日
颁质之命
根樾法案第五条
二命
营条
凡公
续 認定依命营劵
令業交
二証任現
千券何行
法所
第三条将公司条例第二
錆本
法案
他
法臨証
業時劵府旨証 將措 交对在券 載施 易此向交 有 所事該 相俟
万交人
之力案均
同証
元易如規
另所開
規保第洎条 定
缍
柊之設 該股或
定案
行 持場或 读者協
便
第督並 覗(二)会取 有款同代 之将行え
-
並訂
於後
四根政
不容
本人现提出証券交
所之設立
事之認真態度以
等企图設立第五間交
証券法案制訂後,即
同之規
當照册可 本局及並
局及並進若 黄規不行謂 牌定触任此 视何交
I
-
出
予管作营
制任所 何已 若條此
此於
該易
証实
九 荒七
立案
制之公本謬口 法 行司港之年 業之詞註 者註去。册
及
册数一馬
表間建 明交议 政易在
建实後活間公
金即動公司
在
可均司.
之助
期均他
間提局根 認該頒提
予
府所此
稽迫受之故
制以
將之下
令牌註即
十五
Page 15Page 16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