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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交易所法案幾表

経鬱未承認交易所

可处重罚二十万元

政府憲報今日茂表一九七三年前於交易所管制

政府業言人說

時措施,旨在抑

遭有本

本港証券交易

所加一

·由本法案生效時起

交易 的交 分所始得進行業 ·否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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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規定:凡設立或紅管股票市陽者,除非 港認可幔為交具所之股票市場,否則即屬違法 可被判罰索高達二十万元,如在持賣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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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下犯罪者,則每日另加索不超过五千元

新法業規定:凡經對

非在起可

交易所所開設或授權設立之股票市場進行證券交易 者,均色違法,可被判罰款不超过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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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楼宇,如發紫 曾有達 上术情事生

+

找判司有

如有任何人被

判犯有是观界名時,则将人定

罚任必

肝间,任何人士

如未

小而違令传

這令進入該

二万元

-

5

言人說:「如财政司日前所声明,此法案将於 下週三向立法合提出,並希生能於同一次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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