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交易所法案幾表
経鬱未承認交易所
可处重罚二十万元
政府憲報今日茂表一九七三年前於交易所管制
案
政府業言人說
被
時措施,旨在抑
遭有本
本港証券交易
所加一
·由本法案生效時起
交易 的交 分所始得進行業 ·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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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規定:凡設立或紅管股票市陽者,除非 港認可幔為交具所之股票市場,否則即屬違法 可被判罰索高達二十万元,如在持賣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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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下犯罪者,則每日另加索不超过五千元
新法業規定:凡經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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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在起可
交易所所開設或授權設立之股票市場進行證券交易 者,均色違法,可被判罰款不超过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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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楼宇,如發紫 曾有達 上术情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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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判司有
吵
如有任何人被
判犯有是观界名時,则将人定
罚任必
肝间,任何人士
如未
小而違令传
這令進入該
二万元
-
5
言人說:「如财政司日前所声明,此法案将於 下週三向立法合提出,並希生能於同一次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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