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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種

定人彈牌 之士 照同 犯约

約,或者一 千此東如有外條

軍槍

小放之刀矛任槍

子性任或,何械根 彈能何其剌可一據

人械任第 或何四 人

彈士規拋 在不定 軍其得

他刀以詞香 份致!發計港 榴械。命劍射包法 彈而武仔子括例 或能任器,彈 拋發何。打或 射射槍 鬧其 物載,此用他

17

經則

艦控携除

及制帶很

訴如

-

名者

终為

之或據 下藏領 有有 則有任供 不若何此 受干槍種 此類械用 種特或途 規殊子之

有任何

或他 化有或 學推 劑進

氣或

火鐵

其槍手

其任

或刀西

二三

筆,彈簧

物之機。(

A

印槍械及子

致仔劍

氣彈

槍條 或武伸彎,例 大發器缩刀及,

三最罰則

罰歎二千元及監禁三年,經起訴

身監禁

發表

赦有

子彈,或

貢得

身利

獻此凡

用凡

得此等武器

貢獻

等以

武此

器種

以方

為法

作缴 奸出

凡藏有無

利用特赦之機會,將之交出

守法清

等者

武器,使不法之徒無從獲

對使

於不

對於社會實有重大

之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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