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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條例内,保險費仍無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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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規修改法例第一附表數項目,規定凡喪失一 隻手指者,其喪失謀生能力之百分率分别修正如下 喪失一食指者百分率為+田,喪失一中指者為百 分之十一,丧失一無名指者為百分之八,丧失 | 尾 指者為百分之七。

上述百分率,總和將為百分之9 六即與第一 四項所規定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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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其他項目亦終修改·凡喪失脚大脚趾除外) 如屬超過一隻腳趾者之賠償百分率將提高至百分之 二,凡一耳失聰者之賠償百分率將提高至百分之二 完全失聰者之百分率將提高至百分之七十

徐氏並指出,法案又明榷規定:凡損失一隻大拇 指及田隻手指者,其百分祥三總和不得超過百分 四十五。但對於喪夫一隻拇指規定,其百分率則 已由百分之三十五減至百分之三十,使之與其他國 家所規定 規定之標準趨於一致

勞工處長最

項建議向香港意外保險

公會徵求意見,該會認為,倘新增三利益列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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