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72-07-07 — Page 2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侵佔官地之罪名亦已撤銷,而侵佔官地之行為則 視為一種非法佔用官地之行為。惟用於未有許可証而 挖掘或搬移泥土、草皮、或石塊之罪名則仍須保留。

該項法案並管制在未批租官地上進行之菠掘工程 及将私用街道之權益予政府,

官地法案並增訂一項简單之程序,将私用街道之 權益授予政府,根据這項程序,各業主在政府提出 要求時,應将私用街道無償交還政府。

政府言人宣称:“如有罔街道係由多名業主所擁 有,則接收時将会遭遇不少困难,因而需要增訂一 項筒單的程序 。

法案規定在收回私用街道時,須先行在憲報刊登 告示,声明将街道改為公衆街道。有初告示「経在 田土註冊處註冊後,該街道即歸政府所有,不再為 私人物業,政府亦不須繳付賠償費。

該茂言人林:這項規定可解决因若干私用街道所 引起之困难,而這些街道,亦每因為公衆利益起見, 而須将其收歸政府所有。

該法案並取代徙置條例内有用在已批租官地或領

有执照之土地上,蓋搭非法建築物之條欸,但与徙 置條例之原有規定在实質上並無改变,

而則

新將說

他說法案所提出最重要之一項改革 - 是非法佔用 官地將不再是刑事案。政府可根据民事案起訴,或 依照新法案採取行動。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