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向護士作以下四点保證:
(一)護士管理局並不强迫不登記的人申請;
(二)就算他们不作申請,他们可以继续扫當護理工 作,而並不違法;
(三護士管理局不能規定私立医院黄给其員工之薪 金,因為這完全是院方的问题;
四在登記後,護士仍可申請註冊,而護士管理局 將根据每一申請的情况作决定。若果他们不你 登記,亦仍可申請註册。
范璉指出此事之背境護士管理局曾於九六五年五月 委任一個護士教育及訓練工作小組,調查護士教育 及訓練之有闲事項,並提出改善建議。
該工作小组在一九六五年六月第一次会議,並於 一九六七年二月將最後報告書呈遞与護士管理局。 在最後報告書中,該工作小組建議設立第二級護 士,命名為登記助理護士,該級將包括所有曾在政 府及其他医院内,学習两年之護士。
護士管理局批准了上述之建議。九七零年四月间 在修訂護士登記條例及其輔助法例之後,便用始有 正式法例確定登記助理護士之地位。
當時有許多在香港执業之護士其資格仍未符合護 士管理局所訂之登記標準,但他们仍有增继腰在医院内实習·
范氏説後來又曾有建議將條例修訂,在登記助理 護士名詞中,删去助理二字,惟這項改变仍需假以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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