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72-05-17 —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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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署

過長應

辦四凡去或将年 理樓未两監該齡 登或有年護證已

双方之身

家長或

人事登

【事登記處處長今日宣称

半領童處星 至成,為期人 下人及各二 午身為家 份十

記上

隊而边

蘆之办公時间為

家浓療

持理南

完記

之責任

事登

住址

則前證

應往明凡

由辦書年

或居

呈民

改應 变盡

城市

份歲鄉 該證至事於 日之十委本 上人七窗月 午歲会艹 十,之办三 時換完事日

處長籲請上述地區之居民

項份地

童身份證,或呈衆改变我業

事身

辦理登記。惟未有出生

人未

或記效六

或記處 婚成處 姻人長

十狀及

書或有效之護照者,無 年齡在六歲至十七歲间之兒童而持有香港出生

隨同其家長或監護人 書或有效之護照者

登或

記有家

記九上:在人名

在人繳金 韶述本天還 油任 港婦註

蔴何居双金

居双銷歲同

證、住方外之

:

廣件

東者

之之

身並士

-

據份應

證出持

政府合署三樓人事登

及示有

香為

港該

事裁

登判:

記司

人為免童辦理登記身份證時,其夫婦

持有兒童身份證者,除

該免童登記之家

家除

AND

應同時呈交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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