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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進一步修訂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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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督會同行政局已批准進一步修訂《一九九五年建築物(修訂)(第三 號)條例草案》,以更有效地確保建築及拆卸地盤的安全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二)表示,條例草案的最重大改變將會是在建築 工程開展前引入監工計劃書的特定規定。
該條例草案的兩個主要目標是加強建築地盤的安全措施和推廣建造業專 業人士與承建商的自我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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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表示,經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廣泛討論及分別進一步諮詢專業團 體後,當局認為有需要設立監工計劃書,因為建築及拆卸工程的安全,很大 程度取決於建築期間有否提供足夠的地盤監工。
發言人說:「建議中的監工計劃書將會訂定對每種建築工程的監工規定 水平。」
「在監工制度下,有關人士包括承建商、地盤代理人、工程監丁、建築 專業人士及任何進行建築工程的人士的責任,將會以他們在地盤的實際職責 來作界定。」
監工計劃書亦將訂定確保地盤安全所需的管理架構。
為了方便設計詳盡的監工規定,建築事務監督將會發出技術指引及守 則。
違反監工計劃書的三厤懲處如下:
對輕微的違例情況,建築事務監督將會發出行政警告:
二.對重大違例或重復的輕微違例情況,有關人:或需接受紀律委員會的 調查:
三.對直接引起傷亡和破壞,或會構成傷亡和破壞的重大違例情況,有關負 責人需受刑事檢控,定罪後的最高罰則為罰款二十五萬元及入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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