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臂工作台架安全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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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發言人今日(星期五)在回應新聞界查詢昨日(星期四)在葵涌 發生導致有「人死亡的工業意外時表示,懸臂工作台架的使用,受下列工業
安全法例監管:
(甲) 《建築地盆(安全)規例》第三十八條F
足夠支撐、固定或穩繫;
懸臂工作台架必須有
(乙)
《建築地盆(安全)規例》第三十八條G 築物須以穩固及有足夠強度的物料製造;
用以支撐工作台的妙
(丙)
《建築地盆(安全)規例》第三十八條K 工作台須由一名合資 格人士定期每月檢查,並須填妥一份特定表格(表格六),證明
作台可安全使用;
(丁)《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六Å條 承建商須提供安全工作制度。
違反上述四項條款,每條均可被判最高罰款十萬元。違反《工廠及 業經營條例》第六Å條,除了可被判最高款一萬元外,最高更可被判監
十二個月。
就有關加強管制高空工作,工作台及使用安全帶和安全網方面,勞工處 已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及其轄下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同意有關建議。芬 工處現正著手草擬有關的修例中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