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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修改建議包括放寬法定公司格式,使公司註冊處處長可以更容易修 訂及更改該條例下多種法定格式;擴大有關取消董事資格的條文;以及讓破 產管理署署長將更多無力償債個案批予私營清盤機構處理。

政府發言人解釋說,越權原則是指公司的立約能力須受其組織章程大綱 所載有關宗旨及權力的條文所限制,但這項原則已不合時宜。

發言人說,十九世紀時,英國法院把該項原則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公司, 目的是保障公司的成員及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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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不過,自此以後,該項原則卻成爲第三者的陷阱,他們可能發 現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合約不能強制執行,而對一些公司而言亦足障礙,因為 這些公司可能沒有察覺到必須更改其宗旨才可開展新業務。」

不少以普通法管治的地區,如澳洲、新西蘭及加拿大,均已透過立法把 上述原則廢除。

條例草案將授予公司自然人的權力。任何公司如選擇這做法,則可能仍 需在章程大綱內申明其目的及宗旨,而公司的董事及管理階層也受此等約 束。

不過,第三者與公司的合約交易將受到保障。

與法律構定知悉有關的原則推定某人知悉任何已存檔及可供公眾查閱的 公司文件,如組織的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內容,亦已遭廢除。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在作出諮詢及參照其他地方的發展後,建議取消 這些不受歡迎的法律宗旨。

發言人指出,公司註冊處處長現正進行一項大型工作,修訂及更改該條 例下多種法定格式。

他說,使主要格式以中英對照形式印製,及使這些格式更方便使用的工 你已經預先做好。

發言人說:「現在,即使有關格式只作輕微的修訂,也須經過整個立法 批准程序,方可生效。」

「這樣妨礙了進行定期檢討和逐步改善格式的工作。因此我們建議應授 予處長行使該條例所訂若干廣泛權限的權力,以決定方便行政的格式的內容 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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