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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今日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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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五)說,政府建議修訂《火器及彈藥條例》,以確保 持牌火器得以安全使用。
政府憲報今日刊登《一九九六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旨 在收緊有關法例及規管持有及經營火器及彈藥的發牌制度。
發言人說,一個跨部門工作小組已提出多項建議,涵蓋射擊會、槍械牌照持 有人、槍械經營人、氣槍、已失效火器,以及在影視製作時使用改裝火器的規管 事宜。
他說:「某些建議將藉條例草案所提議的修訂而實施,其餘建議則行政措
施推行。」
「今年一月二十五日至二月二十四日期間,政府會就檢討火器法例及發牌政 策徵詢公眾意見,這項條例草案已經顧及諮詢期內所發表的意見。」
條例草案建議透過發出火器管有權牌照以對所有射擊會加以管制。
發言人說:「火器管有權牌照須由射擊會的負責人員持有,而負責人員及射 擊會須遵守有關牌照的條件。」
「為確保安全,當局會對射擊會施加更嚴格的發牌條件,以管制射擊會在管 有及使用槍械和彈藥、經營射擊場、槍械或其他設施方面的作為
他說,射擊會會員必須在槍械導師的監管下,完成有關安全處理火器的課 程,方可獲豁免受《火器及彈藥條例》的發牌規定規限,而槍械導師的委任須獲 警務處處長批准。
他解釋說:「如要委任代理人或受僱人,持牌人須事先獲處長批准。」
「這樣做使不合資格持有管有權牌照的人,或牌照已遭撤銷的人不能以持牌 人的代理人或受僱人身份,管有或處理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