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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文說:「港督會同行政局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原則上同意給予城巴 新專營權的條款,該專營權准許城巴由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十年內經營公共巴 士服務。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就給予城巴新專營權達成一 致意見。」

「我們會盡快尋求行政局批准,正式給予城巴專營權。」

六條修訂條例草案打擊過境走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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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於星期五(三月十五日)在憲報刊登六條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堵塞 有關條例現有定義的漏洞,以免政府在打擊利用由中國來港車輛進行走私活動的 工作受阻。

該六條修訂條例草案爲:《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化學品管制(修 訂)條例草案》、《儲備商品(修訂)條例草案》、《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 案》、《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修訂)條例草案》及《消费品安全(修訂)條例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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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說:「該六條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把『車輛的提 述從『過境物品』、『過境的受管制化學品』及『過境貨物』的定義中刪除,從 而對該等定義作出修訂。」

「現時,過境的物品獲豁免受有關條例所訂明的若干進出口管制措施的規 限。」

「根據現有定義,如帶進的物品純粹為帶離香港及有關物品一直存於將其帶 進香港的船隻、飛機或車輛,均被視為過境物品。」

發言人解釋說:「由於接壞香港的地方只有中國,用車輛把物品、受管制化 學品或貨物從中國運抵香港後並一直留在同一車輛,其唯一目的地只可能是香 港。」

「因此利用車輛從中國運載來港的物品,實際上不可能是過境物品。」

發言人又指出,經本港法院審理的數宗涉及由中國來港車輛在邊境被發現載 有違禁品的個案,由於邊境管制站檢獲的貨物當時,直留在車輛上,法院因此接 納被告人聲稱有關違禁品屬「過境貨物」的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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