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專利及合併委員會進行的調查中,都不可能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其中一項主要建議(*)是應設定指引性質的最低收費,任何律師如收取低 於這標準的收費,使不應受集體彌償基金保障。然而任何有關的轉變均須由主事 官卞威爾爵士(Sir Thomas Bingham)批准,而他已警告說, 這些建議可能會違法或有違公共政策。
除了律師會理事會決議案中的建議外,亦有其他關於改善英格蘭物業轉易服 務質素的建議。專責研究物業轉易的工作小組建議採用質素保證標準及物業轉易 質素標記。該工作小組前任主席最近提出採用物業轉易特許證書,這些建議顯示 出服務質素不能單憑提高收費來保證。
「英格蘭的實驗」
廢除定額收費是「英格蘭的實驗」,此語有點誤導成分。定額收費不單止已 在英格蘭廢除,在新西蘭、加拿大及澳洲大部分地區,定額收費亦已廢除。廢除 定額收費並非「一項實驗」,而是承認一個事實,即定額收費是妨礙競爭和不合 邏輯的,且不能保證物業轉易服務的質素。此外,據我所知,目前並無一個司法 區在廢除定額收費後又重新再設立。
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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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香港律師會和英格蘭律師會對如何才符合公眾利益這點,可各自有自己 的見解。然而,英格蘭及香港的消費者團體,以及絕大部分對《法律服務諮詢文 件》作出回應的人,都赞成廢除定額收費。
(*)英格蘭律師會理事會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通過的決議案
理事會決議:
(一)盡速刷資深律師徵詢有關(b)段項下諮詢工作涉及的法定競爭及權
力事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