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任惠珍

楊文

蘇偉基醫生

黃華舜

邱浩波

政府成員

衛生福利科代表

衛生署代表

政務總署代表

職權範圍:

7

(a)密切留意本地及外國生殖科技的發展及有關資料;

(b)就訂定認可的生殖科技程序及胚胎研究範圍及有關的嶄新發展,向衛 生福利司提供意見。在提出建議時,臨時管理局須顧及生殖科技對社 會、道德、倫理、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影響,以及公眾的意見;

(c)就《生殖科技條例草案》及有關規例的草擬工作,向衛生福利司提供

意見;

(d)就審親和監察服務機構的安排及有關發牌事宜,進行研究;

(e)制定生殖科技(包括生殖科技程序,胚胎研究及配子/胚胎儲存的

工作守則:

(f)就服務機構所須提供的資料及管理局所須備存的紀錄,進行研究及提

出建議,其中包括:

(1)配子捐贈者中央檔案:

(2)生殖科技程序紀錄冊:

(3)胚胎研究紀錄;及

(4)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中心以及儲存設施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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