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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羈留期可能會違超他所犯罪行的最長刑期。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 中,亦可能出現上述問題。」

發言人解釋說,雖然裁判官無權以精神紊亂為理由裁定被告不適宜申辦或無 罪。不過,根據《精神健康條例》,他有權酌情發出命令,使被告羈留在小欖精 神病治療中心或任何精神病院。

他說:「現時,裁判官在這方面的判處方式是有限的,就循简易程序定罪可 處監禁的罪行而言,裁判官如信納被告會作出被控的作為或會有被控的不作為, 並患有精神紊亂而須予羈留,便可發出上述命令。」

該兩項條例草案將會明顯改善現行採用的一系列判處方式,提供多項合理的 方式處理精神紊亂的被告。

該兩項條例草案預期於一月三十一日提交立法局審議。

屋宇署委任顧問公司編製拆樓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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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今门(星期三)簽署一項顧問工程合約,委任顧問公司研究本港的拆 卸樓宇工程,並編製拆櫻的作業守則。

李榮護建築工程事務所有限公司獲委任進行該項研究,費用為五百五十萬 元。有關工作於九六年二月日起展開,預期十八個月內完成。

屋宇署助理署長(結構工程)伍漢強表示,研究計劃|的是透過向建築專業 人:及承建商提供,套羊盡的技術指引,加強拆樓工程的安全。

伍漢強指出,政府向來非常關注拆卸工程的安全。在香港這樣人[[铜密的城 市,這些工程是十分危險和高風險的。

他說:「為了進一步保障市民,顧問公司會檢討和分析本港現行拆樓工程的 方法,並研究有關的執行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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