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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表示,他了解在這個案中工人被解僱的原因是由於總承判商 BCJ Joint Venture已終止其次承判商Success的
工程合約。
他說:「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欲終止其員工的僱傭合約,必須給予 指定的通知期限,或支付代通知金,以及必須支付該員工所有應得的工酬, 包括在職工資、超時工作補薪、法定假期補薪、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補薪,以 及例如交通費等的其他適用項。」
他表示,在這些事件中,勞工處的主要職責是確保僱主遵從法律,以及 保障僱員可以根據法律和他們的僱傭合約獲取應得的補償。
他說:「如這些工人中任何一人有理由相信他們沒有獲得所有應有的利 益,他們可向勞工處提出要求。」
他指出,在輸入勞工計劃的正常規則下,冗餘或受解僱的外地勞工由於 只獲批准受僱於特定的工作,故將不再獲准在香港受聘。
完
他說:「此舉為保障本地勞動力。」
勞資調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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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為被解僱的勞工代表、總承建商及次承建商安排的調解會議今日 (星期四)下午在勞工處總部舉行,至晚上約九時三十分休會,勞資雙方在 會上就道次裁員事件交換意見。
完
雙方同意明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在勞工處總部繼續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