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馬富善今日在立法局動議通過有關決議案時解釋,《一九九五年刑事 訴訟程序(修訂)條例》提!!!多項新訂程序。其中一項可避免兒童證入或弱種證 人需要就嚴重虐待案件在法庭作供兩次:第一次是初級偵訊,第二次是正式審 訊。
他表示,口後只要刑事檢控專員簽發-張《移審通知》,證明有足夠證據傳 被告受審,使無須召開初級們訊;但與《移審通知》有關的被告人亦可向高等 法院申請該通知所載的撒泭控罪。
他又說,首席大法官現已制規則,載明有關《移審通知》所載撒消控罪的 申請程序、該項申請的通知程序、該項申請的審定辦法,以及該項審定的通知程 序。
上述規則又規定,被告有權經由法律代表提出申請。
馬富善表示,立法局通過這些規則後,便完成了條例所載各項改革的必要準 備工作,他並打算讓條例在下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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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加強管制建築工程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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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報星期五(一月十二日)公布一項新規例,加強管制建築工程噪音。
環境保護署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黃偉康說:「根據《噪音管制(建築工 程)規例》,一些用手操作的建築!序,例如鎚打、以鐡桶滑糟棄置瓦礫及處理 鋼枝等,都不會獲准於噪音受管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進行。許多市民長期受該等 建築工序所發出的噪音滋擾,而新規例實施後,受影響人士將會受感。」
他說:「一般情況下,上述工程新動均不會獲發許可證,除非情況特殊,例 如需進行緊急道路維修工程,在繁忙街道進行水務、煤氣及供進設施修理,或該 等工程是以極寧靜方式進行。」
他說:「此外,我們亦會透過新制訂的《技術備忘錄》,同時加強管制在指 定範圍內使用五類機動設備,即混凝震動機、手提式風炮、推上機、混凝忄車 及卸上車。新管制與現行以許可證形式管制其他機動設備同,但對噪音限制則 更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