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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船(海員)(安全工作守則)規例》適用於所有海域航行船舶,漁 船除外。該規例規定船長及其他指定人士,在船上備存一九九一年出版的《隔 船海員安全工作守則》,以便供船上海封索閱。
香港海事處備有該守則的中文本。
船長須確保船上有足夠的安全工作守則文本及該規例的文本。如船上聘 用超過十五名船員,則須在船上張貼通告,指明安全工作守則的存放地點。
《商船(船員)(船上違紀行辉)規例》的主要條文指明那類不檢行為 在香港船舶上屬遊紀行為。
條文亦指明處理違紀行為的序,因違紀行為而可判處的罰款、訂明對 裁定犯了違紀行為的判決感到不滿的海員可向前船海員管理處總監作出投 訴,以及該總監處理這些投訴的程序,
《商船(海貝)(體格檢驗)規例》禁僱用在該規例生效兩年內仍未 持有有效健康證明書的海員。
規例並訂明認可醫生可在若干情況下暫時吊銷該證明書及要求海门接受 進一步的體格檢驗,或撤銷該證明書。
該規例訂明,海員因醫生拒絕發給證明書而感到受麻,可向總監提中 請,要求醫務覆核小組覆核其個案,
規例亦訂明,倘香港船舶因任何海且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證明書,以致 令船上人員的安全或健康構成嚴重危險,該船舶將會遭扣留,及有關現職海 員申請健康證明書時所須符合的體格及視力標準,載於附表一。
《游船(員)(正式航海日誌)規例》指明存放在香港船舶上的正式 航海日誌所須載錄的資料、離人負責記錄、簽署及證明資料屬實,以及修收 或取消該等資料的時間,及規定船長須應某些人士的要求,出示該船的正式 航海日誌。
《商船(海貝)(返)規例》指明僱主有責任向海員提供濟助及生活 費,包括在某些刑事訴訟中,為海員辯護而支付合理的訴訟費用。
規例亦指丁如何處理滯留外地的海員的工資,及當海員滯留外地或其船 航遇難時如何處理其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