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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刊登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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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旨在對《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作出修訂的條例草案今日(星 期五)在政府憲報刊登。
該項《一九九五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涉及「剝奪 權利規則」。根據此規則,任何人若非法殺人,使不可成為該死者遺產的受益 人,或從死者的財產中取得其他資卻權益。
即使道個人在道德上不該受到實備,上述規則目前仍然適用。
政務科發言人表示,該條例草案授權法院放寬或甚至放棄執行剝奪權利規 則,以便就案件作出公不裁決。
他又說:「條例草案規定,剝奪權利規則並不能妨礙有關人士根據《財產繼 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向法院申請頒令使其獲得經濟給養。
發言人續說,條例草案又規定,修改剝奪權利規則的權力,並不適用於被裁 定罪名成立的謀殺犯。
他亦指出,此項條例草案為法律改革委員會對香港的法例提出一系列建 議中的最後一項重大修訂。
完
條例草案於明年一月十日提交立法局審議。
縮短拖架需接受檢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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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高級工程師(機動車輛)布
今日(星期五)說,由明年四月起拖
架需接受強制性安全檢驗的期限會縮短三年。
他說:「爲改善拖架在使用道路時的安全情況,所有在一九八六年或以前出 廠的拖架,在續頜一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或以後起生效的新行車證前,必須經過驗 車,證明適宜在道路上行駛
「這表示拖架在路面上行走十年後,便需接受安全檢驗,而非以往規定的十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