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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附表下的化學品包括現時在《乙酰化物(管制)條例》管制下的三新乙 酰化物:乙酸酐、乙酰氯和乙酰溴。任何出口、進口1、供應、購買、經營、製 造、藏有和轉運這些化學品的有關牌照或許可證的規定將保持不變。

第二附表下的化學品包括四種物品,分別有麻黄碱、麥角胺、麥角新碱、 假麻黄碱、麥角酸嗣、1·苯基丙嗣、N 乙酰鄰氨苯甲嗣、3、4 亞 甲二氧基 2 丙、黄樟素、異黃榨菜、胡椒醛、鄰氨苯甲酸、苯乙酸和 哌啶。任何進口、出口、製造及轉運這類物品須申請有關牌照或許可證。

第三附表下的化學品包括七種物品,分別為甲乙酮、甲苯、高錳酸鉀、硫 酸、丙酮、乙醚、鹽酸。出口這類化學品往特定國家時均須領有牌照。

根據新法例規定,任何儲存第一附表或第二附表下的化學品的場所刷容審須 事先獲得海關總監的書面批准。

香港海關負責執行法例,並成立化學品管制課,專責處理牌照、許可證及其 他有關事宜的申請。

海關化學品管制課監督范瑞祺今日(星期五)說,新法例在香港法例上擔當 重要的角色,它將可有效遏止化學品非法轉運作製造危險毒品及精神藥物的用 途。

他說:「新法例的修訂是根據聯合國在一九八八年通過的《禁止非法販運麻 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引進新法例後,香港將可在打擊版活動上更有效地 履行其國際資任。」

范瑞祺補-

說,新法例將使香港加強在禁毒方面的執行工作。

為確保化學品及樂品製造商對新法例有更深入的了解,海關已發出有關新法 例的宣傳單張予超過七千問公司和機構,勸喻他們如有需要應盡快申請有關的新 牌照或許可證。

任何有關新化學品管制的查詢,可致電二五四·四汛或傳真:五四一 一零一六,或可到各區政務處、海關牌照料和以下辦事處索取宣傳單張和新牌照 的申請表格:

* 香港灣仔港灣道:十五號海港中心··樓海關化學品管制課

* 香港中環統·碼頻道三十八號海港政府大樓二樓海關香港牌口

* 九龍廣東道三百九十三號廣東道政府合署一樓海關九龍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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