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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就破產法例提出改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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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星期四)發表一份研究報告書,就全面檢討《破產條 例》提出多項建議。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無力償債問題小組委員會主席戴逸華教授表示,研究報 告書載有一百一十六項建議,報告書涉及《破產條例》的重要條文,並已考慮公 眾人士就一九九三年七月發表的諮詢文件而提出的意見。
戴逸華教授在概述擬備報告書的背景時稱,破產管理署署長及破產業人士對 於一九一四年制定的《破產條例》的條文表示關注,認為該條例對執業人士的資 格要求已經過時,其內容亦與現今社會的需要脫節。
他說,英國和澳洲近年已對破產法例作出修改,對破產的態度更由強調處分 轉為注重更新方面,本港逐藉此機會重新審議破產法例。
戴逸華教授說:「報告書提出的建議主要是基於英國的《一九八六年無力償 債法令》及澳洲的《一九六六年破産法令》的條文。我們已盡量應用其他司法管 轄區所採納的破產法例修改條文,使之最切合香港的利益。」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主要建議是:
* 以單一項的破產令取代接管令和判決合。此項破產今毋須像現時般要取得法 院的判決後才可作出。如落實此項建議,將大大減少破產程序所需的時間及 支;
* 應制定一項新的程序,讓債務人更易於與債權人達成償還債務的安排,在母 須被判破產的情況下償付有關債項。根據這項新程序,法院可在擬訂價值安排期 間,頒令禁止進行針對債務人的法院程序。此外,亦會訂明時限,及由一名合資 格人士擬訂償債安排的細則。債權人可就是否接納有關安排進行議決;及
* 破產人應可於破產三年後自動獲得解除破產。目前只有大約百分之一的破產 人獲得解除破產。然而,破產能否解除需要視乎有沒有人以例如破產人未能與受 託人合作等理由而提出反對。此外,破產人亦可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但第二次破 產的人士須維持其破產身份達八年。
該份報告書將會遞交財經事務科,以供考慮及採取所需的跟進措施。
各界人士可於金鐘道政府合署政府刊物銷售處購買此份報告書,售價為港幣 八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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