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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將刊登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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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表示,政府將於星期五(五月二十六日)在憲報 刊登一項條例草案,以修訂選舉候選人須符合的居港年期規定,以及因港督辭退 立法局主席一職而把其若干權力及職能轉予其他人士。
上述條例草案為一九九五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會 把六項條例作出修訂。涉及的六項條例為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選舉規定條 例、宣誓及聲明條例、區域市政局條例、區議會條例及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 例。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建議,選舉候選人的周港規定年期,由緊接其提名日期 之前十年減少至該日之前三年。
他表示:「施加某種形式的居港年期規定,是要確保候選人對本港情況有足 夠認識。」
「我們認為,這個經修訂的使候選人符合資格的年期已短至足以符合人權法 案的規定,但亦以至足以確保候選人對本港的實地情況有-
分認識。」
條例草案並包括因港督辭退立法局主席一職所引起的若干修訂。有關修訂買 在把原來賦予港督的某些剩餘權力及職能轉予其他權力當局
。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建議,立法局秘,井應代替港督接納和公布立法局民選議 員不接受職位的通知。
他說:「立法局秘書亦應在每抽立法局舉行首次會議時而在尙未選出主席 前,為所有議員監營。
至於接納立法局民選議員辭職通知的權力方面,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建 議,該等辭職通知應由立法局主席或立法局秘書接收。
「此外,立法局主席或秘書亦應代替港督,在獲悉立法局出現空缺後二十一 日內,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有關空缺。」
發言人說,根據現行法例,民選立法局議員在同,立法局會期內,如連續三 個月未有出席任何立法局會議,除非獲港慳允許其缺席,否則會被取消出任立法 J議員的資格。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建議,把允許缺席的權力,轉賦予立法局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