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局通過修訂終審法院條例草案草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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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星期二)發表聲明如下:

「行政局同意應修訂終審法院條例草案的草稿,在可行範圍內盡量考慮預委 會政務專題小組提出的原則性建議。

政府從傳媒報道得悉預委會政務專題小組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在香港組建 終審法院提出八項原則性建議,作為萬一終審法院未能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 成立時,中方的應變計劃之一。

我們認為沒需要有這項應變計劃。中英雙方再三重申承諾執行中英聯合聯絡 小組在一九九一年九月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成立終審法院達成的協議。中方 的高級官員,包括港澳辦公室主任魯平也會公開重申中方的承諾。

盡管如此,政府研究了傳媒刊登有關預委會專題小組的原則性建議。除了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的條文外,這些建議與我們於去年五月交予中方的終 審法院條例草案草稿內的條文基本上並無分別。

行政局同意應考慮預委會專題小組提出的大部分原則性建議,以修訂終審法 院條例草案。唯一的例外是我們認為與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相違背的兩項建議,和 預委會專題小組就『國家行為』的定義所作的建議

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長官根據當地 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而任命。

然而,預委會專題小組建議行政長官可主持獨立委員會挑選首席法官的會 議。我們認爲這建議會違背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因為若「獨立委員會』由行政長 官(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則為港督)當主席,就難以稱得上獨立了。

預委會專題小組又建議終審法院法官任期的延續應由行政長官根據首席法官 的推薦作出決定。這樣一來,便變成由首席法官推薦終審法院法官任期的延續, 而非由獨立委員會負責。法官任期的延續也屬委任事宜,我們認為預委會的建議 會限制了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赋予委員會的權力,而且也不能處理首席法官任期延 續的情況。

終審法院條例草案旨在爲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成立終審法院一事 提供立法架構,這是中方在一九九一年聯合聯絡小組會議上同意的。條例草案列 明終審法院與香港其他現有法院一樣,對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普通法內對『國家 行為」一詞的解釋十分清楚。我們認爲,「國家行為」的定義應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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