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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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的調遷行動會在獨立的監察員和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人員的觀察下進
受託人條例附表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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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一項修訂,旨在修改受託人條例的第二附表 指明受託人獲准進行的認可投資項目。
這項認可投資項目的修訂,是財經事務司在一九九三年六月委出的工作小組 的工作成果。工作小組由副財經事務司出任主席,成員包括來自證券及期貨事務 監察委員會、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險業監理處、公司註冊處及律政署的代表。
政府發言人說:「修訂的第二附表將取代原有的附表,包括六類投資:即公 司證券、非公司債券、集體投資計劃、現金及貨幣市場投資、物業以及作對冲用 途的衍生金融工具等。」
「公司證券限於「藍籌」股發行的股票或符合指定信貸評級的債券。」
他解釋說:「藍籌股公司必須在香港或認可的證券市場上市,並擁有不低於 一百億港元或同等價值外幣的資本市值。」
他指出:「有關指定信貸評級分別為:長期金融工具的指定評級為穆迪氏A 3或標準普爾A-;短期金融工具的指定評級為穆迪氏PRIME-1或標準普 爾A-1等級。」
非公司債券類別包括於香港的非公司機構,或符合公司證券的指定國家/跨 國信貸評級的海外國家的非公司機構或多邊機構所發行或保證的債券。非公司機 構包括香港政府、香港外匯基金、由香港政府全資擁有的機構、海外政府、中央 銀行或同等機構,以及多邊機構。
集體投資計劃包括證監會認可的所有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物業只限於本港物業首次法定按揭,而這項目是從現有附表中保留下來的。
現金及貨幣市場投資包括由認可機構或豁免機構發出保證的金融市場票據, 包括存款,存款證、匯票、本票及短期債務證券。